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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购买60只花瓶作装饰
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拒
小李在某平台开了个网店,卖花瓶等装饰品。一天,一个买家从商店买了一个花瓶做样品,然后以5800元的价格订购了60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以享受15天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在收到货的第6天,小李收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拿错了/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觉得有点不对劲。毕竟买家是看着满意才下单的,所以马上打电话给买家确认情况。在交流过程中,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
考虑到商品还在退货期,小李同意退货申请,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快递,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对簿公堂: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好使了么?
买方声称自己退回的60个花瓶全部完好无损,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完好无损。但商家以商品已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
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商品均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且有明显使用痕迹,不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善意,它不能把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卖给其他客户。这些花瓶对商家来说相当于报废。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不用承担运费。
庭审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买花瓶是为了婚礼装饰。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是它相信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内申请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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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花瓶有水渍,并不完好
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法院认为,虽然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的花瓶普遍沾有水,买方也认可在婚礼仪式中使用瓶装水和插花。在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方声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没有相应的依据。
此外,产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限为15天,但要求“用法:未使用”,因此买家的做法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
最后
ong>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本案中,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并装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
相关的法律知识
1.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
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编辑|段炼 杜恒峰
校对|卢祥勇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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