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后的征求意见稿重挫医药电商巨头!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条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让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上了跷跷板的两端。
一位业内人士22日上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导致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误读,大部分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被不同的公司管理。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上销售活动”的新规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企业未来想按照强监管的思路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于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出炉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还是会靠自己的实力争夺市场。
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上交易中为双方或多方进行交易活动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网络药品销售和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一种方式,该文件指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平台管理”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备案要求、资质信息显示、平台审核义务等事项,但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网络药品销售活动。
对此问题,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5月9日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号文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103010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义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和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图片: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官网截图
随着媒体报道的发酵,时隔一个多月,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6月22日早盘继续下跌。截至收盘,阿里健康(HK0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下跌13.85%,京东健康(HK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下跌14.83%。
为什么短规则这么有冲击力?它的出现对于互联网医疗中的第三方平台意味着什么?
6月22日上午,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在接受《征求意见稿》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规的初衷是解决第三方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比如一些平台管理不善,没有集中精力进行合规管理,导致网上销售处方药没有电子处方等不规范行为。
此外,第三方平台在流量方面可能会倾向自营店铺,对其他店铺不公平。
不过,史立臣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不违背征求意见稿里的规定,企业也能正常进行自营业务。
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经营是最关键的。史立臣表示,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驻商家和自营店起到监管责任,其中厘清第三方平台管理员的身份,保证监管公平非常重要。
目前,该条例仍在修订过程中,第八十三条是否会有修改,暂时没有定论。
观点1:两项业务由独立公司管理新规影响有限
新规对互联网医疗板块股价的冲击,源于各家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高占比。
根据公司年报,2021年京东健康总收入306.82亿元,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为262亿元,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85%;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收入为205.78亿元,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自营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
例如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关联并表实体包括10家,其中主要业务为“线上医药产品零售”的有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3家。据启信宝显示,遍布全国各地的多家京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其母公司均为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而作为阿里健康旗下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自营业务,启信宝显示其旗下子公司共计17家。
对此,6月22日上午,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实际上大多数平台的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别由不同公司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新规如果成真,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有限。
该人士认为,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观点有待进一步的官方解读,新规的调整和解读应该以官方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从实践来看,“平台+自营”是一个常见的商业现象,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另外,大部分平台和自营也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可能对实际影响也是有限的。
记者注意到,在《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31日的相关报道中,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加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或参与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管,明确民事责任归属。
观点2: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强监管下将“二选一”
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6月22日,原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黄修祥通过微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过股权穿透关系,第三方平台最终是否参与自营业务,查起来并不难。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
“在国家构建统一的大市场环境下,不能两者通吃了。”
黄修祥做了一个比喻:如果把第三方平台比喻成一个菜市场的话,平台提供者(管理者)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公认的市场规则,引导商户合理有序竞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
但是,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管理者)亲自下场参与菜市场的经营,其对监管法则,包括市场参与主体、消费者的情况更加了解,因此在制定游戏规则、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米内网统计,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
黄修祥表示,短期来看,新规对从事医药互联网企业可能是有影响的。但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依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体量,如果未来专注做平台业务,随着入驻商家增多,交易活跃,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记者注意到,在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昨日上午经历大跌后,以大参林(SH603233,股价30.33元,市值287.87亿元)、老百姓(SH603883,股价43.98元,市值197.01亿元)为代表的连锁药店板块股价接连大涨。
但黄修祥认为,即便随着第三方平台监管更加严格,国内连锁药店的发展机会没有明显变化。此外,医药电商和线下门店的优势和弱点都很明显。
“互联网提供的交互、透明、便利、分享、可追溯的消费场景,是实体店满足不了的;但直面具体的消费者,通过贴心而专业的药学服务,亲情服务,增强顾客黏性,这个,线上也做不到。”黄修祥说。
记者|林姿辰
编辑|程鹏 张海妮 盖源源
校对|段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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